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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公共服务来源:云南政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27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二)、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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