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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程序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发放的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②、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③、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④、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⑤、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⑥、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⑦、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⑧、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⑨、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核发放程序 ①、申请人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认真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关审查。 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费用。 ④、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从批准之月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3、应提供材料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表; ②、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③、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4、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优惠政策 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另一方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全额支付。夫妻双方都是其他非农业人口或者农业人口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乡财政共同安排解决; 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入托、入园、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④、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⑤、农村独生子女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定期免费的健康检查; ⑥、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以及划分宅基地、介绍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⑦、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给予下列“奖优免补”的奖励: Ⅰ、奖:一次性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金1000元。 Ⅱ、优:独生子女小学毕业升本县(市、区)初中时,在未“普九”的地方,加20分优先录取;初中毕业报考本州(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县(市、区)其他高中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给予加20分优先录取。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Ⅲ、免:免除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一费制”后,免除“一费”)。独生子女16周岁前,免除其父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Ⅳ、补:年满60周岁以后直至其亡故,独生子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独生女的父母每人每年发给700元,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发给750元的养老生活补助(即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金)。现年龄超过60周岁的,从本规定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⑧、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前款第③项、⑤项\⑦项第Ⅳ款规定的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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