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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县民政局    公共服务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5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事规程

 

服务机构:丘北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

联系电话:4121386

一、救助对象: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宿,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申请求助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亲戚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五)随身携带的情况。

三、工作规程:

第一条  救助站应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核实其身份,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条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可不予救助。

第三条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以受助人员的亲属以及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社区委员会、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对于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四条  受助人员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和伙食费的,由救助站发给其乘车凭证和伙食补助。

第五条  对因年老、未成年人或者残疾无法提供其身份证明,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六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对亲属或所在单位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救助情况如实登记,制作档案妥善保障。

第八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救助工作,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管领导责令其限期改正,情结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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